河源市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源市市政公用事业发展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河城法民一初字第798号
原告魏海华,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41622198210235175,住广东省龙川县龙母镇龙母街道居委会先烈路2号。
被告河源市市政公用事业发展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