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有限公司

河源市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美丽康保健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16民终7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源市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公园路13号。
法定代表人:缪桂梧,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美丽康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新江三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至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珊,广东至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河源市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美丽康保健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15)河城法民一初字第2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15)河城法民一初字第200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8343元退还给上诉人河源市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有限公司。
审判长邹建忠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