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有限公司

烟台未来塔钟有限公司诉河源市市政公用事业发展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未来塔钟有限公司诉河源市市政公用事业发展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22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611民初631号
原告:烟台未来塔钟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高新技术产业区鸿福街62号。
委托代理人:蒋燕,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源市市政公用事业发展公司,住所地:河源市源城区公园路1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未来塔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源市市政公用事业发展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烟台未来塔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