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博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博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玫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4762号
原告:山东博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经十东路7888号双创基地4号楼4层4002。
法定代表人:甘延婷,经理。
被告:济南玫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榆山街道办事处孙官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昭清。
原告山东博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玫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原告山东博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博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雁如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赵毓月
书 记 员 张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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