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博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博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阿县刘集中心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4民初2548号
原告:山东博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甘延婷。
被告:东阿县刘集中心卫生院,住所地:东阿县刘集镇刘集村40号。
法定代表人:赵建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博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阿县刘集中心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缴纳诉讼费,且亦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博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怀胜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庆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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