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4民初2431号
原告:山东博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西安泰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金花北路418号院内科研楼3楼301、302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宝鸡市渭滨区神农镇卫生院,住所地宝鸡市清姜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博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泰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宝鸡市渭滨区神农镇卫生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山东博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博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博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70元,由山东博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高 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