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博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博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4民初4913号 原告:***,男,198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章丘区。 被告:山东博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经十东路7888号双创基地1号楼10层1001-05。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山东博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灵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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