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博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0114民初2430号 原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皇青苗,天津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雁翔路3269号旺座曲江D座19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西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第三人:宝鸡市渭滨区石鼓镇卫生院,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石坝河街3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6年5月11日出生,宝鸡市渭滨区石鼓镇卫生院员工。 原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西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人宝鸡市渭滨区石鼓镇卫生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皇青苗,被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款项共计15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五,自2022年4月30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保全费、保函费等。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在2022年2月签署了《施工合同》,将宝鸡市渭滨区石鼓镇卫生院PCR实验室项目给原告,现原告按约履行了全部义务,现仍累计欠付款项150000元,原告多次主张,被告仍拒绝回复。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判如所请。 ***公司辩称:公司对欠款15万元没有异议,对***有异议。原告说我公司没有回复是不对的,我们一直和山东**保持联系,我们不是恶意欠款,不是不付这个钱,因为工程完工以后需要验收,验收程序一直处于停顿状态,如果验收不合格,**公司有责任是需要有修正的。我在去年的时候和原告的代理人都有联系,当时我就承诺哪怕就是宝鸡这边还没有给我们付款,但只要这个工程验收合格以后,那我们该付的钱还是会付的,这个是去年承诺给原告的。但是因为这个在宝鸡相关的这些业务有涉案,所以验收工作就停顿了,就没法往下进行。现在我公司也答应,哪怕宝鸡这边的验收工作还没完成,我们也可以履行合同该付款就付款。但是这之间产生的3万多块钱的***用,这个是石鼓镇卫生院强烈要求的。因为通过我们和**公司签的合同,在第五款质量保证里面写的很清楚,就是施工质量问题,原告负责免费维修,是要全力承担的。我们最近几天和山东**和解,就是他们对这个***一直给不了一个准确的回复,到底承担多少。 第三人宝鸡市渭滨区石鼓镇卫生院辩称:需要被告承担我们现在单位支出的***用。这个33400元是我们单位现在垫付的,***用它这个还有水泵,实验室上次被水淹了,导致我们更换管道。然后有空调水流,渗到墙里面,我们维修,需要支付给我们***。 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8日,**公司(乙方)与***公司(甲方)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由工程量清单、乙方做出的有关澄清、说明或补正文件。工程名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石鼓镇卫生院PCR实验室改造项目,面积约100平方米,具体详见报价清单。合同金额375000元,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满足生物安全实验室验收规范,符合T/CECS662-2020标准,本工程按清单施工,如有变更,甲乙双方签字签署变更单有效。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乙方收到首期工程款后五日内组织施工,材料进入施工现场,主材到场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60%,工程完工后七日内,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付至合同总价款的100%。施工工期为30天,自人员及材料到场后开始计算工期。甲方负责人应于工程竣工后7日内组织进行验收,合格后即办理相应结算手续,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余款。工程保修期一年,施工质量问题乙方负责免费维修,由于甲方操作人员使用不当造成的故障,由甲方承担***用。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五。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货款,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五的违约金。甲方应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组织验收或配合相关政府部门验收,逾期不组织验收,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合同金额375000元,被告已支付225000元,尚有150000元未付。 另查明,诉讼中,原告主张工程于2022年3月底完工,被告主张不是3月底便是4月初完工。附件1报价说明第五项,凡涉及土建部分、消防、设备、找平层部分,均不在本次报价范围内,报价内容只含清单内工作。 第三人***用明细:地面安装改造、地面找平支出5820元,污水处理系统水泵不能正常运行更换自吸泵支出600元,病房***8590元,实验室***9390元。以上共计24400元,第三人主张实验室外墙维修尚需支付9000元。第三人提供的工程质量相关问题的材料内容显示,PCR实验室已于2022年4月9日投入使用。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施工合同、第三人提交的维修清单等所证实。 本院认为:2022年2月8日,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积极履行。 从履行情况看,虽然没有交付和验收记录,但第三方已认可PCR实验室已于2022年4月9日运行。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于工程竣工后7日内组织进行验收,合格后即办理相应结算手续,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余款。在原告已完成承揽事项并交付使用的情况下,逾期不组织验收的原因不责于原告,被告的付款条件已满足,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承揽费用150000元,应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30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五计算利息,虽然双方对逾期验收和逾期付款均有约定,但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被告违约造成其实际损失数额的情况下,该约定过高应予调整,鉴于工程交付运行于2022年4月9日,原告主张自2022年4月30日起开始计算逾期违约利息并无不当,但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约定过高应予调整,综合考虑案情,酌情认定逾期利息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69倍计算为宜。 对第三人实验室运行后支付的***用问题。被告主张第三人已支付和应予支付的***应由原告负担。从第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看,第三人支付已支付的***用24400元,应予认定,对该***用负担问题,对此本院认为,按照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是按照工程量单施工,而施工报价说明中,土建、找平层部分并未包含在原告的施工项目中,在被告未能出示其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仅依照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不能认定第三人在施工初期地面找平支出的费用5820元应由原告承担。因安装副压空调不当导致水流渗透至内墙墙壁脱落支付***8590元,虽然涉及PCR实验室内墙,原告对此项目保修期一年,但内墙墙壁脱落并非原告施工质量所引发,安装副压空调机不是原告的施工项目,由此引发的***用不应由原告承担。污水处理系统中的更换自吸泵支出600元,紧急喷淋系统的实验室***9390元,与原告的施工项目密切相关,结合事发的紧急性、维修的及时和必要性,考虑到疫情的防控需要等因素,第三人自行维修存在客观合理性,虽然原告工程完工后第三人已运行使用,但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对其施工部分的保修期为一年,而第三人支付的其他***用的时间涵盖于一年之内,被告主**告应承担第三人由此支付的该项***,应予以支持。 综上,被告应支付的合同价款150000元,扣除原告应负担的维修共计9990元,被告应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14001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条、第七百八十一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西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涉工程款14001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自2022年4月30日,以1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69倍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西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娜 书 记 员 曹 楠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