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博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市章丘区鑫**机械设备租赁部、山东博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0114民初10532号 原告:济南市章丘区鑫**机械设备租赁部,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绣惠街道***曹***29号。 经营者:***,男,1988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章丘区绣惠街道办事处***曹***29号。 被告:山东博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经十东路7888号双创基地1号楼10层1001-0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济南市章丘区鑫**机械设备租赁部与被告山东博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南市章丘区鑫**机械设备租赁部经营者***,被告山东博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市章丘区鑫**机械设备租赁部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建筑设备租赁费126,752.8元;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经营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2022年,被告因章丘区集中医学隔离观察点三期工程项目需要使用建筑机械设备,与原告签订《租赁协议》,约定工期41天,并对单价作出约定。开工日期2022年11月28日,完工期限2023年1月8日,总造价903,764元。2023年1月10日原告为被告开具了全额发票,被告收到发票后分批次支付部分款项,截止目前被告尚欠租赁费126,752.8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请依法判决。 被告山东博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对租赁费数额无异议,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有异议,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并未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保全费及保全保险费,被告对此不予认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11月28日,被告因建筑工程需要使用建筑机械设备与原告签订《租赁协议》,租赁原告挖机、拖车、汽车吊等设备。约定工期41天,工程总造价903,764元。2023年1月10日原告为被告开具全额发票,被告分批支付原告部分款项,尚欠126,752.8元。 本院认为,2022年11月28日,被告因建筑工程需要使用机械设备与原告签订《租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工程竣工后,被告并未按约支付租赁费,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租赁费126,752.8元,被告对所欠租赁费金额不持异议,应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博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市章丘区鑫**机械设备租赁部建筑设备租赁费126,752.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8元,财产保全费1154元,保全保险费700元,由被告山东博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曹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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