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81民初394号
原告:山东博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高新区港兴元路博科总部1号楼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974935024。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一药良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高新街道会仙一路1556号数字经济产业基地3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MABN56P197。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市中医院,住所地**市***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1626494720242T。
法定代表人:***,院长。
第三人:北京一药良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59号1幢4层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93T57。
法定代表人:***,经理。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山东博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一药良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市中医院、北京一药良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原告山东博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