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博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博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药良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81民初394号 原告:山东博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高新区港兴元路博科总部1号楼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974935024。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一药良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高新街道会仙一路1556号数字经济产业基地3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MABN56P197。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市中医院,住所地**市***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1626494720242T。 法定代表人:***,院长。 第三人:北京一药良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59号1幢4层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93T57。 法定代表人:***,经理。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山东博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一药良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市中医院、北京一药良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原告山东博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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