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4民初2837号
原告:山东博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经十东路7888号双创基地1号楼10层100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974935024。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东阿县***卫生院,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驻地。
法定代表人:***,院长。
原告山东博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阿县***卫生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4日立案。原告山东博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博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博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34元,由山东博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