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003执651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宇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威海宇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2)鲁1003民初58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2)鲁1003民初58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博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