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民初4725号
原告:***,男,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告:威海市宇程建安置业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区家纺城十字路口西南第七户。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宇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区珠海路北、天山发展路东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威海市宇程建安置业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威海宇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2022年9月1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璐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