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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威海市宇程建安置业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民初4725号 原告:***,男,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告:威海市宇程建安置业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区家纺城十字路口西南第七户。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宇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区珠海路北、天山发展路东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威海市宇程建安置业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威海宇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2022年9月1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璐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