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宇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民初4871号 原告:***,女,196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威海市文登区。 原告:**,男,1957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威海市文登区。 原告:***,女,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威海市文登区。 原告:***,男,195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威海市文登区。 原告:***,男,1953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威海市文登区。 原告:***,男,195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威海市文登区。 原告:***,男,1960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威海市文登区。 七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宇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区珠海北路、天山发展路东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威海宇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孙 波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