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民初4871号
原告:***,女,196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威海市文登区。
原告:**,男,1957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威海市文登区。
原告:***,女,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威海市文登区。
原告:***,男,195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威海市文登区。
原告:***,男,1953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威海市文登区。
原告:***,男,195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威海市文登区。
原告:***,男,1960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威海市文登区。
七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宇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区珠海北路、天山发展路东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威海宇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孙 波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