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1003民初163号
原告:***,男,195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威海文登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文登市宇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天福路街道龙港外滩居民小区4-8、4-9、4-10。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威海宇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龙山路街道珠海路北、天山发展路东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文登市宇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程物业公司)、威海宇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宇程集团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宇程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宇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电线材料及人工费损失8000元、租房损失2000元,共计10000元。事实和理由:***系宇程阳光家园小区7号楼1906室业主,2021年11月24日,***家中漏水,本次漏水事故系二被告没有尽到管理义务所致,故请求判如所请。
宇程服务公司、宇程集团公司辩称,***对事故的发生有责任,其损失没有依据,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系宇程阳光家园小区7号楼1906室业主。2021年11月24日,宇程阳光家园小区7号楼1806室业主孙淑莲在装修时发现家中从楼上渗水,***到现场发现家中从暖气管中排出的水已将各个房间淹没,并导致楼下的1806室业主孙淑莲、1706室业主**家中被渗水受损。孙淑莲、**就损失诉至本院,经本院(2022)鲁1003民初2892号、2942号判决认定***承担20%的责任,宇程服务公司、宇程集团公司各承担40%的责任,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主张家中地面水、电穿线管存在水源,使用不安全,电线若有接头,安全隐患就更严重,故主张宇程服务公司、宇程集团公司赔偿8000元。***承认案涉房屋被淹时是毛坯房,没有装修。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因***暖气跑水造成自家及孙淑莲、**家中受损,经本院生效判决认定,宇程服务公司、宇程集团公司各承担40%的责任,对***的损失,该两公司也应各承担40%的责任,***地面被淹造成管线受损,并造成安全隐患,本院酌定其损失为3000元。因案涉房屋被淹是毛坯房不能出租,***主张有出租收益的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文登市宇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威海宇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各赔偿原告***损失12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款项付至***在中国农业银行文登支行的账号:6628********)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5元,被告文登市宇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威海宇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各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