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82民初898号
原告:威海宇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区珠海路北、天山发展路东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威海市德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技区皇冠花园33号80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剑彬,山东天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威海宇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德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威海宇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宇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宇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84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威海宇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