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民初3828号
原告:***,男,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告:威海宇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区珠海路北、天山发展路东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威海市宇程建安置业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区家纺城十字路口西南第七户。
主要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
第三人:文登市营利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泽库镇银滩路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威海宇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市宇程建安置业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诉讼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追加文登市营利达建筑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2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 璐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