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民终250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宇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珠海路北、天山发展路东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昆嵛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上诉人威海宇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1)鲁1003民初4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1)鲁1003民初45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重审。
威海宇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6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慧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