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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宇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民终250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宇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珠海路北、天山发展路东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昆嵛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上诉人威海宇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1)鲁1003民初4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1)鲁1003民初45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重审。 威海宇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6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慧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