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82民初6073号
原告:***,男,汉族,1959年10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市荫子镇后荫子夼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1082B482984913,住所地**市荫子镇后荫子夼村。
法定代表人:***,村委主任。
被告:威海宇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17306829127,住所地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区珠海路北、天山发展路东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宇程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量,男,系宇程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市荫子镇后荫子夼村村民委员会、威海宇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 飞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