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北斗建设有限公司

台州市国腾建材有限公司、台州市三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206民初814号 原告:台州市国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浦坝港镇夹礁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MA29W1LU5W。 法定代表人:***。 原告:台州市三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开发区前丁街55号-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1MA2DU2AK9P。 法定代表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佳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佳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北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永丰路128号39幢1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720467012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同员工。 原告台州市国腾建材有限公司、台州市三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北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23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台州市国腾建材有限公司、台州市三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宁波北斗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该裁定已执行。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台州市国腾建材有限公司、台州市三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变更后诉请:一、判令被告宁波北斗建设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台州市国腾建材有限公司工程材料款168972.3元,并支付该款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二、判令被告宁波北斗建设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台州市三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劳务费72416.7元,并支付该款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事实与理由:2021年2月份,两原告共同承办北仑创业城项目(一期)Ⅱ标段地下室砖胎膜施工工程,原被告签订《地下室砖胎膜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北仑创业城项目(一期)Ⅱ标段地下室砖胎膜施工工程分包给两原告,工程地址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东山门村,横二路以南、纬中路以东,工程单价100元/平方米,按工程量开具70%的材料发票、开具30%劳务发票。合同签订后,两原告按约施工。2021年10月27日,经原被告对账结算,两原告共同施工2413.89平方米。按合同单价,原告工程款共241389元。现被告至今未付过两原告工程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原告台州市国腾建材有限公司、台州市三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被告宁波北斗建设有限公司的质证意见及本院认定如下: 1.地下室砖胎膜施工承包合同,拟证明被告将北仑创业城项目(一期)Ⅱ标段地下室砖胎膜施工工程分包给两原告,工程单价100元/平方米,按工程量开具70%的材料发票、开具30%劳务发票。 被告宁波北斗建设有限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2.工程量结算单、***与***通话录音、原告与被告项目经理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经原被告对账结算,两原告共同施工2413.89平方米。原告提交的结算单系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员签字出具的,并经被告项目经理确认的。 被告宁波北斗建设有限公司对该证据不予认可,认为***当时只是公司的测量员,不具有结算资格,公司按图纸计算只有2205平方米,双方并未对账。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结算单时间为2021年10月27日,内容为现场施工面积统计,合计2413.89平方米,有***及***签字。***为原告台州市国腾建材有限公司、台州市三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人员,被告宁波北斗建设有限公司认可***当时为其案涉工地测量员,现已离职。本院认为,***系代表被告宁波北斗建设有限公司与原告台州市国腾建材有限公司、台州市三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施工面积进行现场丈量核对,故该结算单为原、被告对施工面积的确认的依据,本院予以认定。据此,本院认定原告台州市国腾建材有限公司、台州市三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实际施工面积为2413.89平方米。 被告宁波北斗建设有限公司答辩称,双方并未对账,故不符合付款条件。被告宁波北斗建设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 2021年2月11日,被告宁波北斗建设有限公司与原告台州市国腾建材有限公司、台州市三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地下室砖胎膜施工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宁波北斗建设有限公司将北仑创业城项目(一期)Ⅱ标段地下室砖胎膜施工工程分包给原告台州市国腾建材有限公司、台州市三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地址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东山门村,横二路以南、纬中路以东,工程名称:北仑创业城项目(一期)Ⅱ标段,工程单价100元/平方米,按工程量开具70%的材料发票、开具30%劳务发票。每月25日前上报完成工程量,次月30日前支付上个月已完成工程量结算金额的70%,余款待砖胎模安装工程全部完工且双方工程量确认后3个月之内付清。原告台州市国腾建材有限公司、台州市三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完成施工后,于2021年10月27日进行工程量核对,确认施工面积为2413.89平方米。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国腾建材有限公司、台州市三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完成施工并于2021年10月27日确认施工面积为2413.89平方米,现原告台州市国腾建材有限公司主张材料款168972.3元(2413.89*100*70%),台州市三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主张劳务费72416.7元(2413.89*100*30%),符合合同关于工程单价100元/平方米,按工程量开具70%的材料发票、开具30%劳务发票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约定工程款在双方工程量确认后3个月之内付清,案涉工程量在2021年10月27日确认,现原告台州市国腾建材有限公司、台州市三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主张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宁波北斗建设有限公司辩称双方并未对账,不符合付款条件,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宁波北斗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台州市国腾建材有限公司工程材料款168972.3元,并支付该款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宁波北斗建设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台州市三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劳务费72416.7元,并支付该款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5120元,减半收取计2560元,由被告宁波北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在判决确定的 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如义务人逾期未履行,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义务人应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