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保2078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1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东虎、练文莉,分别系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瀚天科技城B区配套区2号楼2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66557304T。
负责人:赖定伟。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6年3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申请人:莫利勇,男,汉族,1987年11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申请人: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原广东省源天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广深大道中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224486。
法定代表人:刘则邹。
被申请人:深圳市华美绿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原深圳市华美绿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龙珠四路2号方大城2号楼609-6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91845P。
法定代表人:魏美娥。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莫利勇、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华美绿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2)粤0604民初17258号],申请人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莫利勇、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华美绿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45951.6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莫利勇、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华美绿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45951.66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小敏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嘉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