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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民终44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6年1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6年3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7年11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广深大道中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22448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华美绿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龙珠四路2号方大城2号楼609-6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91845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佛山市禅城区和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一路115号一座**4层03**C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894665606。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天公司)、深圳市华美绿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美公司)、原审第三人佛山市禅城区和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硕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4民初17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关于案涉工程总造价的问题。本案中,***、***在案涉工程完工后并未进行最终结算,一审法院采纳***单方的主张即工程总造价为7068467.96元的住主要依据是,在另案已生效判决书中已根据相应的案涉园建整体工程的司法鉴定认定园建部分的工程结算价为7828932.36元,因***主张的总造价7068467.96元低于前案认定的园建工程结算价,故一审法院对***的上述主张予以采纳。但本案二审过程中,***、***均确认***仅承建案涉园建的部分工程,而非全部工程,其中“特色亭、黄蜡石、堤顶路”部分均系案外人施工。故一审法院仅以***主张的总造价7068467.96元低于前案认定的园建工程结算价为由即认定***的单方主张的造价款,依据不足,故本院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对***所主张的案涉工程造价款进行审查。需要说明的是,本案系二审出现新的证据导致被发回重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4民初172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883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4.07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余珂珂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魏 楠 书 记 员 周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