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1302民初3785号
原告世锦电力有限公司诉被告宿迁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世锦电力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世锦电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世锦电力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臧 委
书记员 胥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