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02民初3300-1号
原告:世锦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路**。
法定代表人:徐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扬,江苏苏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宗英,江苏苏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格力大松(**)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京路**
法定代表人:庄培。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嘉祥,江苏承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赛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世锦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格力大松(**)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世锦电力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世锦电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268元,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陈 民
人民陪审员 麻彩芳
人民陪审员 单兰聪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