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323民初2080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5日出生,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原告:**,女,1989年10月4日出生,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原告:***,男,1996年9月4日出生,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鞍山市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建国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公路管理段养护站,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南门外里4栋4号。 法定代表人:***,该站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鞍山市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公路管理段养护站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627.5元,由原告负担,应予退还原告2627.5元。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