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辽0304执778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纪某,居民身份证,3728241969********。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居民身份证,2103031965********。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长期履行的,终结(2025)辽0304执778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某乙公司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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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