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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普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某某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普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深宝法观执字第798-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普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普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中法房终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83495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