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6民初13139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莎,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鼎创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黄陂区甘棠镇新民街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新洲区仓埠街武滨北路97号308室。
法定代表人:万咏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6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市新洲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市新洲区。
原告***与被告湖北鼎创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收到原告***向本院提交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