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终176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湖北鼎创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甘棠镇新民街88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鼎创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22)鄂0115民初4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在原审法院通知的缴纳上诉费期限内没有合理原因而未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叶 钧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刘 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