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达卓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济源市海容化工有限公司与贵州开磷集团矿肥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瑞达卓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四川瑞达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21民初2711号
原告:济源市海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五龙口镇休昌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6817746179。
法定代表人:赵红明。
委托代理人:卢晓荣,该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开磷集团矿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金中镇大水村大水工业园(综合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789776825A。
法定代表人:陈彬。
委托代理人:吴军,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瑞达卓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四川瑞达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6号5-1-709,组织机构代码91510000782268625N。
法定代表人:童卫东。
被告:黄石汇波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慈湖路231号,组织机构代码914202006154359590。
法定代表人:余波。
被告:淮安汇波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薛行化工园区纬十三路,组织机构代码91380826051873186G。
法定代表人:余波。
原告济源市海容化工有限公司与贵州开磷集团矿肥有限责任公司、淮安汇波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黄石汇波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瑞达卓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因原告济源市海容化工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济源市海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韦忠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