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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烨顺玻璃纤维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鑫高博工贸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115执9057号
申请人贵阳烨顺玻璃纤维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解放路**银花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30969366Q。
法定代表人李树才。
被执行人贵州鑫高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松山路智慧龙城龙锦苑**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5907928010。
法定代表人李金侠。
被执行人贵州开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金中镇金其路**用代码91520000770599160T。
法定代表人姚金蕊。
被执行人贵州开磷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北路**开磷城代码91520100766061456P。
法定代表人陈忠华。
被执行人贵州鑫诚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商业金融区G(03)07地块麒龙中央商务大厦**(B1)****91520190MA6DNKU94A。
法定代表人陈之岗。
被执行人四川瑞达卓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5-1-7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2268625N。
法定代表人童卫东。
被执行人贵州开磷机电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金钟镇中心村原车场**办公楼91520121MA6GKE6Y6D。
法定代表人黄敬刚。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贵州开磷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履行完毕该案的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黔0115执9057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