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聚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聚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426民初478号之二
原告:***,男,198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溪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福建聚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环城路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6MA2YC64U4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9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被告:***,男,198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被告:***,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聚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福建聚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福建聚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福建聚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529.4元,减半收取4,764.7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