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81民初3684号
原告:黄志强,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田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艳(系原告黄志强配偶),住广西田东县。
被告:广西诚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良庆区五象新区凯旋路9号海尔青啤联合广场西座35楼。
法定代表人:唐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黄志强与被告广西诚鑫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黄志强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志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志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306元(原告黄志强已预交153元),因原告黄志强申请撤诉,减半收取计153元,由原告黄志强负担。
审判员 蒙泽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谭庆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