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鑫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诚鑫工程有限公司、吕建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422执1188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诚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民族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763053709G。

法定代表人:唐辉,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广,广西广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吕建宏,男,1994年7月9日出生,汉族,广西玉林市人,居民,住广西陆川县。

被执行人:吕维军,男,1965年8月2日出生,汉族,广西玉林市人,居民,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本院执行的广西诚鑫集团有限公司与吕建宏、吕维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桂0422民初9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代垫的货款90000元、案件受理费1025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保费1000元,承担执行费1295.6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银行、土地、房产、工商、车辆登记等单位登记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吕建宏有银行存款9356.81元,本院已经依法扣划,发现吕建宏名下有车牌号码桂K×××××大众牌小型汽车一辆,本院目前无法找到该车辆,不能强制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其他财产的线索,本案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了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目前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廖海云

审 判 员 黄庆平

审 判 员 张 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黄建锋

书 记 员 区善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