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002民初2963号
原告陆四新,男,1969年3月11日出生,壮族,个体工商户,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
被告罗朝安,男,1966年2月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德保县
被告诚鑫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广西诚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大道18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唐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陆四新与被告罗朝安、被告诚鑫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原告陆四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四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244元,由原告陆四新负担。
审判员 蒙继能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五国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