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鑫集团有限公司

俞雷、诚鑫集团有限公司(前称广西诚鑫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7民终12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俞雷,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诚鑫集团有限公司(前称广西诚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区防城镇民族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763053709G。

法定代表人:唐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森,男,1972年2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钦州市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钦州市钦北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前称钦州市钦北区文化体育广电局),住所地:钦州市钦**行政信息中心粮食局大楼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0703MB1878034A。

负责人:谭美忠,该局局长。

原审第三人:王四新,男,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上诉人俞雷因与被上诉人诚鑫集团有限公司、吴森、钦州市钦北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原审第三人王四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2020)桂0703民初17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2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俞雷与被上诉人诚鑫集团有限公司、吴森、钦州市钦北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原审第三人王四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于2020年8月19日作出了(2020)桂0703民初1784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俞雷于2020年8月26日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并于2020年9月15日收到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但上诉人没有按规定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又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法应当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俞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明晔

审 判 员 黄富丽

审 判 员 张艳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俊霖

书 记 员 李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