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4323民初1479号
原告:***,男,198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支德军,新疆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若太,男,197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金乡县。
被告:山东嘉盛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嘉祥县迎凤北路路东(国税局北300米)。
法定代表人:韩威,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舜泰广场7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兰春,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李若太、山东嘉盛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34元,减半收取计2767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张 霞
二 〇 二 〇 年 三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阿尔身·金恩斯别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