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29执73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嘉盛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县卧龙山街道**口村村民委员会
申请执行人山东嘉盛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县卧龙山街道**口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3月29日立案执行,现因强制执行并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2018)鲁0829民初548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卫东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魏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