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嘉盛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嘉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829民初2239号
原告:山东嘉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县迎凤北路路东(国税局北300米)。
法定代表人:韩健,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贾炳宇,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20号。
法定代表人:邓池良,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中路149号楼4户别墅。
法定代表人:覃军超,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冯东,男,198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嘉祥县。
被告:李连杰,男,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嘉祥县。
被告: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蔡桥镇蔡桥街蔡桥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翟桂洋,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住所地:嘉祥县327国道北、济董公路西。
法定代表人:郭明,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赵羽,男,成年人,嘉祥县局长。住嘉祥县。
原告山东嘉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冯东、李连杰、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赵羽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山东嘉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嘉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嘉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42元,减半收取4421元,申请保全费3520元,合计7941元,由原告山东嘉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狄邦全
人民陪审员  曾慧娟
人民陪审员  杨雪晶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 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