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1民初893号
原告:***,男,1962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东,江苏东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嘉盛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嘉祥县迎凤北路路东。
法定代表人:韩威。
原告***与被告山东嘉盛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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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金 鑫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彭 凡
书 记 员 宋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