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28民初471号
原告:金乡县冠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城新华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MA3MKU3YO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嘉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高河街道住建佳苑小区1号楼2**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MA3P1KAY70。
负责人:***,经理。
被告:山东嘉盛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县迎凤北路路东(国税局北3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553383718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金乡县冠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嘉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山东嘉盛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兴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乡县冠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5元,减半收取计168元,由原告金乡县冠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王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