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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4民初6780号
原告:永康市砺鑫建筑材料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西城街道姚家龙村12号。
经营者:颜楼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品华,女,197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华丰西路87弄12幢1号。
被告:浙江添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三江街道姜家社区东阳街1187号4楼。
法定代表人:朱拥军。
本院审理原告永康市砺鑫建筑材料经营部与被告浙江添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永康市砺鑫建筑材料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永康市砺鑫建筑材料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金华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骆影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