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2民初2164号
原告:浙江金开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金竹路899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鲍贵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红英,浙江川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梦静,浙江川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添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三江街道姜家社区东阳街1187号4楼。
法定代表人:朱拥军。
原告浙江金开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添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浙江金开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金开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金开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浙江金开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兰千卉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傅勤楠
代书记员李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