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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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4民初4855号
原告:永康市玉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永安路1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添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三江街道姜家社区东阳街1187号4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普鲁士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荆顶村荆山陈自然村东港路128号(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
原告永康市玉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添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普鲁士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永康市玉林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康市玉林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康市玉林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已预收6481元,应收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永康市玉林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
二○二二年十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