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九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785某某与某某、江苏九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311民初2785号
原告:***,男,1963年1月25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首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硕,江苏首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7月12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宿迁市宿豫区顺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九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红星凯盛酒店式公寓1-1103。
法定代表人:陆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河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河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龙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来龙镇人民路1号。
法定代表人:许红亮。
原告***与被告***、江苏九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市龙亿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