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311民初2785号
原告:***,男,1963年1月25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首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硕,江苏首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7月12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宿迁市宿豫区顺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九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红星凯盛酒店式公寓1-1103。
法定代表人:陆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河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河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龙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来龙镇人民路1号。
法定代表人:许红亮。
原告***与被告***、江苏九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市龙亿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