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4民初4940号
原告:江苏九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宿迁市宿豫区红星凯盛酒店式公寓1-1103。
法定代表人:陆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连,江苏立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洪县泗州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泗洪县青阳街道山河东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缪九松。
关于原告江苏九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泗洪县泗州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江苏九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九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九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26元,由原告江苏九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仲洪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