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九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九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02民初9722号
原告:江苏九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红星凯盛酒店式公寓1-1103室。
法定代表人:陆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宣瑾,江苏路漫(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住所地宿迁市黄河路222号。
负责人:刘亮,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梦妮,江苏瀛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九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江苏九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九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江苏九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卞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沈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