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11民初2949号
原告:**,男,1979年3月11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岩,宿迁市宿豫区黄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5年9月9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显军,江苏厚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九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628430276A,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红星凯盛酒店式公寓1-1103。
法定代表人:陆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勇、王太志,江苏河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江苏九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下称九星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受理。2020年9月15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6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姜丽娜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