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6民初3742号
原告:天津市特变电工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空港经济区西十一道8号。
法定代表人:史祺,董事长。
被告:北京国电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甲13号8号楼209号。
法定代表人:顾游,董事长。
原告天津市特变电工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国电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特变电工变压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192元,由原告天津市特变电工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曲健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