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宜都民初字第01064-1号
原告:景中荣,农民。
委托代理人:XX强,湖北亮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检修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五里墩二合村60-65号。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东之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国网山西供电工程承装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青年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红,山西新维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新维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北京国电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甲13号8号楼20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汉中,系该公司项目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国网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景中荣诉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检修公司、第三人国网山西供电工程承装公司、第三人北京国电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国网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因该案案情复杂,于2014年8月22日裁定将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熊忠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日在红花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2015年1月28日原告景中荣以需要重新搜集、组织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中荣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684元,原告以其家庭经济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免交申请,本院予以准许,决定免交5684元。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伟
人民陪审员熊忠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江帆